公有住宅管理

来源:后勤保障处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次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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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有住宅房屋租住管理的通知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经济风险,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18〕20号)、《山东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18〕21号)《校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校(院)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宅房屋(简称公有住宅,下同)指产权或分配权归校(院)所有,可用于校(院)教职工或其他特殊需求承租居住的房屋。

二、公有住宅管理遵循“厉行节约、统一管理、定向供给、满足需求、周转使用”的原则,实行按条件准入、退出机制,保障入住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三、2024年1月1日起,全面规范校(院)公有住宅房租收缴管理,实行动态调整,以第三方地产评估机构最新评估价格为标准,做到一户一评估,一户一房租,租金价格公开,重新规范签订租赁合同,每2年调整一次。

四、公有住宅租赁人仅限校(院)承租人居住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的保障性质及用途,不得转租、转借赚取房租差价。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回房屋,因特殊原因需继续承租者,应于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校(院)研究后决定是否续租。

五、公有住宅租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和支出纳入校(院)预算,房租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维修维护和日常管理修缮等事项。公有住宅承租人须按月缴纳房租,房租由计划财务处在承租人月工资发放时扣取。

六、承租人需及时足额缴纳房租及相关水电气暖等费用,对于迟缴欠缴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承租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催促缴纳,多次催促无果的予以停水停电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通过法律渠道追缴相关费用。

 

 

资产运营与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后勤保障处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