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宿舍区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8作者:设置

为保证全校职工正常的生活秩序,努力为职工创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的进出

1学校各单位公务车辆、教职员工及在宿舍区居住的教职工家属的机动车,凭山东轻工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保卫处办理)进出学校宿舍区。

2、租赁职工住宅居住的住户,可到保卫处缴纳工本费办理通行证,凭通行证进出学校宿舍区。

3、进入学校宿舍区探亲访友和办理业务的机动车辆,应在门卫填写探访登记表,留下驾驶证件后进入学校宿舍区。探访结束后被探访人应在探访登记表上签字,探访车辆凭签字后的登记表换取驾驶证件出门。

4、无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无正当理由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学校宿舍区。

5、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各类工程抢修车等)进入学校宿舍区执行任务,门卫问明情况并登记后可以进出学校宿舍区。

6、在学校宿舍区驾驶车辆或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与本规定有关的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学校宿舍区驾驶各种车辆,或者学车、练车。

7、如在学校宿舍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行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行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救护中心报警。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8、各种车辆进出学校宿舍区,要遵守交通法规和门卫管理,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须持有政府部门或学校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否则不得进入学校门卫管理区域。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宿舍区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所有人出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

9、进入学校宿舍区的各类车辆应在学校规定的行驶速度范围内低速慢行,禁止鸣笛。

二、机动车辆的停放

1、机动车辆在宿舍区应在学校规定的停车位置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严禁长期将某个车位据为己有。

2、停车位不足的区域,按先到先停的原则依次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无停车位的车辆自行安排车辆的停放,但不得影响其它车辆的通行。

3、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各类车辆,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等管理教育措施。教育无效者,将交由地方公安部门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人本人负责。

4、车辆驾驶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自行保管好车内物品,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三、非机动车的停放

1、非机动车辆在宿舍区应在学校规定的停车位置依次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2、没有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的,要按照规范美观、不影响机动车通行的原则停放。

3、非机动车主停放车辆时要及时落锁,保证车辆安全。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2521起执行。

后勤管理处  保卫处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