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校园环境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4作者: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绿化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校园内附属绿地系统绿化和美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绿化管理的主管部门,校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绿化工作的实施;学校的基建和保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专业绿化单位为主、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第五条  学校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参加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计划,专业绿化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学校规划基建主管部门,依照学校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学校附属绿地系统规划,并报学校审批后,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学校附属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并向园林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学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学校批准后,报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校财政拨款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 

第十二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建有苗圃,达到苗木基本自给。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三条  校园内绿化的管理与养护,实行专业化绿化单位与学校自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区域的绿化管理与养护,委托专业绿化单位管护;一般区域和苗圃等的绿化管理与养护,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管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学校基本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报校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五条  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1、擅自移伐树木、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2、堆放杂物,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3、在树干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

4、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5、擅自折枝、摘花果、采收种籽、挖掘苗木;

6、埋设影响树木的排水、供水、供汽、电缆等各种管线;

7、挖沙、取土、采石,开设商业、服务网点(摊)点;

8、在草坪上行使、停放各种车辆;

9、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确因学校基本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须报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向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树木移伐或大修剪申请,同时提供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等文件(复印件)及图纸(复印件);

2、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现场勘查审核并确定工作方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各学院、单位应对本绿化卫生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监护,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清除杂草、卫生保洁等项活动,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各种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的,由市、区政府绿化检察机关依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附属绿地系统”是指校区范围内由学校自建的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绿地、观赏草坪花坛、绿化生产绿地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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