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
后勤管理处服务实体财务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后勤管理处各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服务模式。为建立健全各实体管理制度,规范其经济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资金统一归口管理,正确处理好与学院与各服务实体的经济核算关系,保证学院及各实体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主要任务:依据有关规定多渠道、及时足额争取或收缴后勤服务所得资金。参与制订各实体的收支计划、分配比例。向后勤管理处编制、编报预算、决算。监督实体资金流转运营的全过程。合理调配资金,优化配置,节约支出,提高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实行财务统一领导、分户核算、报账制的财务管理模式。
第五条 院实体财务是各实体唯一合法的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院实体财务的最高报账单位是院后勤改革领导小组,在规范经济活动行为上,接受院审计室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对所属实体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即根据各实体的工作任务和服务要求确定其经济指标。各实体在年初要依要求上报当年计划指标、计划成本、计划利润、计划投资项目。院实体财务在汇总基础上编制各实体当年财务计划,上报后勤管理处批准执行。
第八条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更改,因工作确实需要修改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予以调整补充。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九条 院实体财务要按统一的企业性质要求,进行成本核算,但可根据实体的特点选用不同的记账方式。
第十条 院实体财务实行微机记账制。记账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要统一规范。会计档案要按学院档案管理要求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一条 实体的会计核算程序是:每一笔经济活动发生时由经办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限数额),到院实体财务核算报账结算。
第十二条 每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和收支盈亏表等)要在次月初的第一周内报出。报至后勤管理处,并抄报学院计财处。每年的财务单项结算于12月25日前提交院计财处、审计室;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要在次年的元月第一周报到后勤管理处,并抄报学院计财处、审计室。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院实体财务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分学院所有固定资产和各实体单位占有资产。分类分级管理的目的在于逐步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明细账。后勤管理处下属实体建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借调、报废等统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下列各项由院后勤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处长签字生效。
1. 财务计划(预算)及年终财务决算。
2.年工资额度和奖金额度。
3.成本构成及分配比例。
4.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的更新改造投资。
5.处长认为需经院后勤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由处长签字生效。
1.各实体单次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2.后勤管理处全部资金开支项目。
3.全部埠外差旅费支出项目。
4.除去已核准的工资、津贴以外的奖金福利的支出项目。
5.公共维修、房改及办公用品等专项支出项目。
6.各实体负责人认为需经处长批准的收支项目。
第十八条 下列各项由分管处长签字生效。
1.低于三千元的日常业务费用。
2.按规定额度发放的工资及津贴。
3.处长授权的资金收支项目。
第七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 各实体配备一名专门的报帐人员,报帐人员要具备一定条件,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实体聘任。报帐员负责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明细表由实体主任签字后,报后勤处审批再转财务结算。
第二十条 严密会计凭证的审核、报账、制单、记账的流转程序,严密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印鉴分管手续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的审批权限。以此为基本原则,制订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造册归档及日常保留,有关部门调阅档案,部分档案按规定年限及程序销毁等均由财务科长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计财处和后勤管理处予以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抄报学院审计室。本条例的解释权为计财处和后勤管理处。
抄送:院审计室
后勤管理处
计 财 处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